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軍印信規則  ( 102年03月29日)
第 10 條
印信之製發、換發或補發,除各權責機關、部隊為爭取時效,依據編製表或單位編成報告表主動辦理者外,均應於申請時隨附請製(換、補)發印信申請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三),以憑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