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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印信規則  ( 102年03月29日)
第 5 條
國軍印信之印文規定如左:
一、印、關防均用使用機關、學校、部隊之編制番號或名稱全文及「印」或「關防」字樣。
二、職章用使用機關、學校、部隊主官之全銜職稱。
三、印文之字體均用陽文篆字。
四、依第八條換發或補發之印信,應於其所鐫刻製造之年月下加鐫換發或補發字樣,其係補發者,並應將其印文篆法與原印信有所差異,以資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