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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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印信規則
( 102年03月29日)
第 7 條
國軍印信製發之對象如左:
一、經核定頒有編制(組)之機關、學校、部隊。
二、幕僚機構,除國防部及所屬機關之第一層單位,得視業務需要呈准製發印信外,其餘概不製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