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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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10年11月17日)
第 5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輔導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輔導會、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行政院主計總處、國防部、財政部等機關(單位)指派代表組成。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二。
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