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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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12年03月27日)
第 16 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及第五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