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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12年03月27日)
第 5 條
本基金設榮民醫療作業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退輔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如下:
一、退輔會主任秘書、就醫保健處處長、會計處處長。
二、榮民總醫院或所屬分院院長代表七人。
三、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行政院主計總處、衛生福利部、財政部代表。

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並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一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