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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   第 五 章 全民防衛 ( 101年06月06日)
第 25 條
行政院平時得依法指定相關主管機關規定物資儲備存量、擬訂動員準備計畫,並舉行演習;演習時得徵購、徵用人民之財物及操作該財物之人員;徵用並應給予相當之補償。

前項動員準備、物資儲備、演習、徵購、徵用及補償事宜,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