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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   第 五 章 全民防衛 ( 101年06月06日)
第 29 條
中央及地方政府各機關應推廣國民之國防教育,增進國防知識及防衛國家之意識,並對國防所需人力、物力、財力及其他相關資源,依職權積極策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