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安全調查辦法
( 104年04月02日)
第 10 條
保防安全單位發覺新事實新證據,足認有變更原安全調查結果者,應報請機關(構)、部隊、學校及所監督行政法人權責長官核定後,重新實施安全調查,如有變更調查結果者,並應依前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