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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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安全調查辦法
( 104年04月02日)
第 2 條
安全調查由國防部與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及所監督行政法人之保防安全單位(以下簡稱保防安全單位)執行。國防部於必要時,得協助受監督之行政法人執行安全調查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