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安全調查辦法
( 104年04月02日)
第 3 條
安全調查適用對象為國防部與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及所監督行政法人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關係,從事與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
前項所稱國防安全事務,指依相關法令規定應保守秘密之國防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