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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安全調查辦法  ( 104年04月02日)
第 6 條
保防安全單位實施安全調查,得向無隸屬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並應以機關(構)、部隊、學校及所監督行政法人主管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