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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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安全調查辦法
( 104年04月02日)
第 9 條
保防安全單位對於安全調查結果,應報請機關(構)、部隊、學校及所監督行政法人權責長官核定後,以書面通知原送查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