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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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秘密及緊急性國防工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
( 91年01月31日)
第 3 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秘密性國防工程:指軍事設施或國防工程,依其位置、用途、構造及特性等,非予以全部或部分保密,對國防將有嚴重影響者。
二、緊急性國防工程:指軍事設施或國防工程基於戰備需要,非迅速進行對國防將有嚴重影響者。
前項軍事設施或國防工程,包括各級司令部、軍事基地、要塞、軍用機場、兵工廠、軍械庫、彈藥庫、油庫、軍港水域與其附屬設施、防空、海防、邊防、雷達通訊監視、軍事實驗、觀測氣象及其他禁行地區之有關設施或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