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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秘密及緊急性國防工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  ( 91年01月31日)
第 5 條
開發行為涉及軍事秘密或緊急性國防工程,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其認定,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