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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秘密及緊急性國防工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  ( 91年01月31日)
第 6 條
國防部就前條開發行為,應先敘明其涉及軍事秘密或緊急性國防工程之理由,並檢具相關資料,報請行政院核定後,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