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條
後勤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後勤研究規劃,與後勤編裝、人事分監、評價聘雇人員管理、後勤戰備整備及相關預算之督導、管制。
二、核定採購權責、促參、國有公用財產、廢舊不適用物資處理等補給事務之督導、執行;聯合後勤補給、後勤資訊之協調、管制。
三、各類武器系統、裝備之保修、整體後勤規劃及除役再運用需求後勤整備之督導、管制。
四、各類運輸作業與輸具、聯合後勤運輸支援之督導及協調。
五、工業安全與環境保護之督導及管制。
六、後勤戰力協調、督導與管制。
七、營產規劃及需求檢討。
八、軍事工程建案。
九、公共、基地工程、水電消防設施之規劃、督導及管制;營產管理之協調。
十、其他有關後勤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