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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處務規程  ( 112年10月17日)
第 12 條
政務辦公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立法院、監察院各項業務之協調及聯繫;行政院會議與部外相關會議之協調、聯繫(不含本部各司、室業管事項)及交辦、交議案件之初步處理。
二、常務次長以上長官交辦案件(含陳情函、電子郵件、批示案件)之分辦、管制與視察行程之協調及處理;本部與所屬機關參謀績效之評鑑、處理及部本部各單位政治作戰業務之處理。
三、軍事會談、本部部務會報、參謀會報召開之處理;本部及所屬機關提陳部長重要案件代行案件半月報表、部長大事紀要及政績彙整等機要事務之綜理。
四、國防部戰爭支援中心編組、運作及設備規劃。
五、國軍公文書、檔案管理政策之規劃、核議、督導及執行;國軍檔案施政計畫編列與執行、檔案公開、運用及法令研擬、釋義。
六、部長、參謀總長印信典守與國軍印信之申頒、啟用、繳銷及文電代字編核。
七、本部經理、庶務、交通、通信、營產、眷舍、修繕、警衛(含防空疏散)與其他行政之支援及一般軍務之協調、聯繫;外賓蒞部實施拜會等活動、各項行政接待之協調及處理。
八、國軍史政、編譯政策之規劃、督導及軍事史籍、外文軍事書刊譯印之發行。
九、國軍歷史文物館、國防部部史館及圖書館之管理;國家軍事博物館之籌建;對國軍各級單位軍(校、隊)史館作業之督考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政務、文書檔案及史政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