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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備局處務規程  ( 112年10月17日)
第 6 條
工程營產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防工程與國軍不動產管理政策、法令、標準之擬訂及督導。
二、國防部與所屬機關(構)工程業務、預算支用之整合、協調、投資建案之審議及督導。
三、國防部與所屬機關(構)設施災害復建工程之諮詢及工作計畫之審議。
四、國軍不動產購置、徵收、租賃、借用、接收、獲得管理與使用維護、調配、處分、註銷、國軍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之審議及督導。
五、國軍不動產糾紛之處理及督導。
六、國軍不適用營地之審定、處理及督導。
七、國軍不動產管理資訊系統需求之審定及督導。
八、國軍設施工程、不動產管理與專業教育訓練之規劃及督導。
九、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之運作、管理及相關法令之研擬。
十、其他有關工程營產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