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綜合事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史政、財產管理、後勤、政戰、監察及作戰演訓之督導。
二、國軍軍備人員經歷管理政策之擬訂及督導。
三、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人事業務、研究考核、法制及教育訓練之督導及執行。
四、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編裝彙辦及審議。
五、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作業手冊、權責劃分及任(業)務職掌之研擬。
六、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文書、檔案管理之督導及執行。
七、立法院、監察院與本局有關之質詢、函查案件之分辦、管制及處理。
八、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處理軍備整備有關業務所需資訊系統之規劃、督導、維護及教育訓練。
九、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資訊系統及裝備需求建案之審議。
十、其他有關綜合事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