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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 101年12月30日)
第 10 條
本院及其分院對於重大刑事案件或其他專業性案件,得指定專庭或由專人辦理。

前項事務之分配,由院長召集庭長、軍事審判官決定之,其中途有變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