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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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 101年12月30日)
第 15 條
院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行其職務,並應陳報國防部。
庭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院長指定另一庭長或資深軍事審判官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