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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 101年12月30日)
第 19 條
主任書記官之權責事項如下:
一、襄助院長及庭長處理本院行政事務。
二、各書記官及所屬人員之指揮監督及工作調整擬議。
三、其他經院長交辦事項。

主任書記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院長指定階高資深書記官一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