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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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 101年12月30日)
第 21 條
收案書記官收到軍法案卷,應即分別卷宗、證物、書狀及文件,逐一點收,並就職掌應辦事項辦理完竣後,分別送請承辦軍事審判官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