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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 101年12月30日)
第 25 條
本院及其分院應定期舉行軍事審判官會議,決定下列事項:
一、軍事審判官事務分配。
二、軍事審判官代理次序。
三、合議審判軍事審判官之配置。

前項會議後,遇有人員調整異動而離(退)職或其他事由時,前項各款事項,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之意見後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