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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 101年12月30日)
第 3 條
院長之權責事項如下:
一、本院施政方針及工作計畫之決定。
二、法律建議案之核定及本院依職權訂定行政規則之核頒。
三、本院庭數、員額之擬議。
四、裁判書及決定書之審閱。
五、編制預算及長期概算案之指導。
六、本院所屬人員工作監督指導、獎懲及考核。
七、重要行政文件之判行。
八、院務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之主持。
九、其他有關院務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