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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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 101年12月30日)
第 6 條
庭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並綜理庭務。庭長有二人以上,其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院長決定之,並得以一人負責共同性之行政事務。除前項規定外,庭長權責如下:
一、本庭事務之分配及監督。
二、本庭評議簿之保管。
三、本庭關於訴訟進行文件之核轉及代為判行。
四、本庭軍事審判官受理案件所擬裁判書及決定書之審閱。
五、本庭軍事審判官、書記官及其他配屬人員之考核、指導與獎懲之擬議。
六、有關軍法業務改進建議。
七、本院新聞稿發布及其他公共關係聯繫事項。
八、其他經院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