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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 101年12月30日)
第 7 條
軍事審判官之權責事項如下:
一、承辦案件訴訟進行文稿之核轉。
二、參與案件評議時意見之陳述。
三、承辦案件裁判書及決定書之撰擬。
四、辦理法律服務、輔導訴訟、協辦軍法教育業務及兼辦其他行政事務。
五、有關軍法業務改進建議。
六、其他經院長、庭長交辦或指定兼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