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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 101年12月30日)
第 11 條
軍事檢察官或主任軍事檢察官執行職務,除依前條規定外,應就重要事項,隨時以言詞或書面向主任軍事檢察官或檢察長提出報告,並聽取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