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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 101年12月30日)
第 19 條
分配案件經檢察長核定後,承辦書記官應即登載於收案登記簿並迅將卷證送交配受案件之主任軍事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核辦。

前項收案登記簿應於每月終送請軍事檢察官、主任軍事檢察官及檢察長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