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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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 101年12月30日)
第 25 條
本署及其分院檢察署應定期舉行軍事檢察官會議,決定下列事項:
一、軍事檢察官、書記官事務分配。
二、軍事檢察官代理次序。
三、各組軍事檢察官、書記官之配置。
前項會議後,遇有人員調整異動而離(退)職或其他事由時,前項各款事項,由檢察長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