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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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 101年12月30日)
第 27 條
值勤軍事檢察官除檢察長另有決定外,應處理下列事項:
一、以言詞告訴、告發或自首之案件。
二、軍法警察機關將人犯隨案移送之案件。
三、因拘提或通緝到場之案件。
四、依軍事審判法第九十六條送交現行犯之案件。
五、應急速搜索、扣押、勘驗及證據保全之案件。
六、外勤相驗案件。
七、其他應即時辦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