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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 101年12月30日)
第 3 條
檢察長得親自或指派主任軍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擔任視察或調查事務。

檢察長視察後或據報認為該應受監督或指揮之人員,辦理事務著有成績或廢弛職務者,得依法分別予以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