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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 101年12月30日)
第 32 條
值勤軍事檢察官及書記官對於第二十九條案件有應行迴避之情形,應依法自行迴避,並報請檢察長核辦。但遇有急迫情形時,仍應先作必要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