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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 101年12月30日)
第 4 條
檢察長為徵詢檢察署行政事務意見,得召開署務會議。

檢察長遇有重要法律問題或有關軍法檢察事務之重要事項,得召集軍事檢察官會議,商討後供檢察長採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