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 101年12月30日)
第 6 條
主任軍事檢察官之權責事項如下:
一、本組事務之監督。
二、本組軍事檢察官辦案書類之審核。
三、本組軍事檢察官承辦案件行政文稿之審核或決行。
四、本組軍事檢察官及其他人員之工作、操守、學識、才能之考核、指導與獎懲之擬議。
五、檢察長交辦事項及其他有關事務之處理。
主任軍事檢察官在二人以上,其中有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其他主任軍事檢察官代理。其僅有一人者,得由檢察長指定軍事檢察官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