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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 101年12月30日)
第 7 條
軍事檢察官之權責依軍事審判法及其他法令,並督導所屬看守所及辦理軍法教育等行政業務。

軍事檢察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長指定其他軍事檢察官代理。

軍事檢察官辦理案件,應遵照有關辦案期限之規定,妥速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