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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事監獄辦事細則  ( 101年12月30日)
第 5 條
戒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收容人之戒護及監獄之戒備。
二、戒護人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
三、武器、戒具、消防器、通訊器材及監察系統之使用、練習及保管。
四、收容人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保管及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
五、收容人行為狀況之考察及身體、物品之搜檢。
六、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
七、監舍、工場之查察及管理事項。
八、收容人賞罰之執行
九、收容人解送及脫逃者追捕。
十、其他有關戒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