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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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 101年12月30日)
第 9 條
主任軍事檢察官及軍事檢察官對於下級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辦理案件所為之處分或處理情形認為不當時,應詳列事實提出意見陳請檢察長核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