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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 101年12月30日)
第 16 條
主任書記官之權責事項如下:
一、襄助檢察長及主任軍事檢察官處理本署行政事務。
二、各書記官及所屬人員之指揮監督及工作調整擬議。
三、其他經檢察長交辦事項。

主任書記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長指定階高資深書記官一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