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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參謀本部處務規程  ( 112年10月20日)
第 3 條
參謀本部設下列各室:
一、人事參謀次長室,分四處辦事。
二、情報參謀次長室,分二處一中心辦事。
三、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分三處一中心辦事。
四、後勤參謀次長室,分三處辦事。
五、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分四處一中心辦事。
六、訓練參謀次長室,分三處一中心辦事。

參謀本部得視軍事需要,報請國防部核定,在法定員額內,酌減或增設前項之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