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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參謀本部處務規程  ( 112年10月20日)
第 7 條
後勤參謀次長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軍戰備與用兵後勤政策、制度及聯合作戰後勤判斷、作戰計畫後勤附件(計畫)之規劃;後勤支援之研究發展。
二、聯合作戰後勤補給、保修、軍事運輸、彈藥政策之擬訂;後勤法令之研擬與後勤訓練之規劃、管制、督導、執行及衛勤支援之協調。
三、年度後勤需求評估及建議,維持經費與施政預算(不含設施維護)需求之編製、審議、督導及執行。
四、國軍戰備支援裝備配賦標準與軍品獲得、分配運用、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政策之擬訂、督導。
五、國軍裝備修護政策之擬訂、裝備修護計畫之審核與裝備序號、武器妥善率、裝備委商保修之核議及督導。
六、國軍修護獎金支給規定與基準之擬訂及陳報;年度修護預算之核議及督導。
七、國軍武器系統部署服役後之整體後勤支援管理與修護工廠機具自動化籌建計畫、評價聘雇人員管理作業規定與總員額之核議、督導及考核。
八、後勤資訊系統之整合發展及國軍後勤用兵資訊系統之管理;國軍一般後勤工程設施、彈藥、後勤支援裝備等建案作戰需求之審議與房屋、設施修繕維護、水電供應、林綠化業務等預算之編列、督導及管制。
九、後備部隊後勤裝備籌補及運用之指導;後備部隊後勤編組及管理之協助。
十、其他有關後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