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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108年01月28日)
第 14 條
財務報告編製,應允當表達財團法人之財務狀況、經營結果、現金流量,與有助於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告編製不符本準則、其他有關法令規定或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經國防部通知限期調整、更正者,應予調整、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