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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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108年01月28日)
第 2 條
國防事務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辦理;本準則未規定者,依有關法令規定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