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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 113年01月03日)
第 11 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基金,全部或一部係由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捐助或捐贈者,其董事及監察人應按所捐助或捐贈財產之比例,由該公法人推薦代表擔任;其按比例計算不足一人者,以一人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