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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 113年01月03日)
第 3 條
財團法人設立時,其捐助財產總額,應足以達成設立目的;其捐助財產總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五千萬元。

前項捐助財產應有一定之現金,其總額占捐助財產總額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