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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 113年01月03日)
第 4 條
財團法人設立許可之申請,應檢具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規定及下列之文件:
一、董事、監察人之配偶及三親等內親屬關係表。
二、資金運用說明書。
三、載明財產種類、數量、價格及估價基準之財產目錄。

前項申請文件應檢具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