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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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 113年01月03日)
第 5 條
捐助人、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法院完成設立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將捐助財產全部移歸財團法人,以財團法人名義登記或儲存金融機構,並報國防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