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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 113年01月03日)
第 8 條
前條財團法人應依下列原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其財務報表並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一、誠信經營規範應分析經營範圍內,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活動。
二、具體誠信經營作法與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應包含作業程序、行為指南及教育訓練。

前項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至少應包括下列行為之防範措施:
一、行賄及收賄。
二、不當捐助或贊助。
三、提供或接受不當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四、侵害營業秘密、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
五、產品及服務於研發、採購、製造或提供,直接或間接損害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