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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3月27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指維運或提供關鍵基礎設施之全部或一部,經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者。